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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解读

来源:成都鹏业软件  发布日期:2022-01-07  浏览量:3934

一、出台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于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6号)

二、出台背景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成都市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以人民为中心、以生态文明为引领,将公园形态与城市空间有机融合,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以天府国际机场、凤凰山体育公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代表的一大批重点工程高质量建成并投入使用,住宅使用功能不断完善。但同时我市工程质量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存在,建筑工程品质整体上还不高,与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差距。这反映出工程质量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部分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者、决策者和组织者,不认真履行质量责任,成为比较突出的薄弱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关于工程质量工作决策部署,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突出强化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在深入调研、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印发了《成都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成住建规〔2021〕10号,以下简称《规定》)。

三、出台目的

一是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内涵。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投资者、决策者和组织者,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居主导地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工程质量的好坏密切地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建设单位的首要质量责任,有利于建设单位责任落实,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二是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健全权责一致、科学合理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通过推行建设单位第三方质量评估、实施工程建设与房屋销售联动、实施信用管理、实施多维度监管,推动建设单位切实落实首要责任,加强建设单位从工程设计到施工,再到运营维护的全过程管理。三是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控。在全面贯彻住建部9号文各项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充分考虑实际可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推动《规定》的落实,切实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品质。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三条,分别从建设单位职责履行、强化建设单位监督管理两个方面提出要求,并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夯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一是明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根据项目规模,配备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质量责任。二是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必须严格发包管理,不得肢解发包、违规分包等。三是鼓励质量创优,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和要求,鼓励建设工程创优,并列支相应创优奖励费用。四是加强前期准备,建设单位应了解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工程建设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履行地下管线建设及保护相关责任。五是合理工期,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制定建设工期,保障合理工期。因不可抗力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六是严格工程检测,建设单位应加强质量检测管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同一检测机构。七是推行建设单位第三方质量评估,建设单位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对项目进行检测评价。

(二)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一是明确设计质量要求,建设单位不得与设计单位约定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含钢量上限或借“优化设计”名义降低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标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设计文件审查、变更;已经预售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不得设计变更。二是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公示工程基本信息、工程单位人员及相关信息主要建筑材料信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住宅质量保修(投诉)受理公告牌等内容。三是明确项目公司责任承续问题,未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明确在其注销等情形下承接该项目质量责任的主体。四是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质量保修机制,按照国家、本市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三)严格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一是实施房屋建设与销售联动管理,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二是实施信用管理和差异化监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记录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对不良信用记录多的进行通报、约谈、联合惩戒。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进行管理,并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加强监管。三是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对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四是积极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鼓励建设单位购买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对实施全过程质量风险管理。五是加强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进行分户验收工作,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进行清单制管理,同步建立分户验收“一户一档”电子档案,并鼓励建设单位组织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活动。

四、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五、实施时间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建局质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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